北京工伤赔偿标准规定
北京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极其完善,为北京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北京工伤职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我们详细总结了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供大家参考。
北京工伤赔偿标准
1-4级工伤赔偿标准
| 伤残级别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 基数 | 支付单位 |
| 一级 | 27个月 | 90% | 本人月工资 | 单位 |
| 二级 | 25个月 | 85% | ||
| 三级 | 23个月 | 80% | ||
| 四级 | 21个月 | 75% | ||
| 备注 |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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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级工伤赔偿标准
| 伤残级别 | 劳动关系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按月享受)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基数 |
| 五级 | 保持 | 18个月 | 单位安排工作或月津贴70% | / | / | 本人月工资 |
| 解除或终止 | 18个月 | / | 18个月 | 18个月 | 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
| 六级 | 保持 | 16个月 |
单位安排工作或 月津贴60% |
/ | / | 本人月工资 |
| 解除或终止 | 16个月 | / | 15个月 | 15个月 | 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
| 七级 | 保持 | 13个月 | / | 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终止支付 | 本人月工资 | |
| 解除或终止 | 13个月 | / | 12个月 | 12个月 |
北京市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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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级 | 保持 | 11个月 | / | 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终止支付 | 本人月工资 | |
| 解除或终止 | 11个月 | / | 9个月 | 9个月 | 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
| 九级 | 保持 | 9个月 | / | 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终止支付 | 本人月工资 | |
| 解除或终止 | 9个月 | / | 6个月 | 6个月 |
北京市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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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级 | 保持 | 7个月 | / | 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终止支付 | 本人月工资 | |
| 解除或终止 | 7个月 | / | 3个月 | 3个月 | 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
死亡赔偿标准
| 类型 | 标准 | |||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职工月工资*40% | ||
| 其他亲属 | 职工月工资*30% | |||
| 孤寡老人/孤儿 | 以上标准增加10% |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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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 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 |||
|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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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说明: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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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最新资讯:自2013年7月1日起,北京工伤1-4级生活护理费进行了上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于2089.2元的,调整到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于1566.9元的,调整到1566.9元。
【北京工伤保险赔偿相关咨询】
一、北京地区发生工伤死亡后,亲属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具体赔偿标准是多少?
答:北京职员工亡后其亲属可以获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丧葬补助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职员工资的40%,其它亲属职工工资的30%,孤寡老人在以上标准上增加10%。
二、北京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说明一下是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赔偿。
答: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北京九级工伤标准赔偿如下:9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目前北京1-4级工伤职员生活护理费标准是多少?最低是多少?
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最低标准为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最低标准为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的生活护理费最低标准为156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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