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之劳动关系认定
[案情简介]
甲某就职于某公司,但是但是劳资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9月6日,甲某驾车运货到公司客户,在卸货时货物塌落被砸伤。甲某要求工伤待遇,单位否认甲某是其职工。由于缺乏劳动关系的证据,甲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被劳动部门接受。无奈之下,甲某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过程中,甲某提供了如下证据:1、送货单二张,上面盖有“企业业务专用章”。2、出入证,工作单位为该企业。3、证人证言,证明甲某在该企业从事驾驶员工作。4、银行工资发放记录。
【争议焦点】甲某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某最终胜诉。这主要取决于甲某积极收集各方证据,有众多的间接证据构成了逻辑严密的证据锁链。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一方。由于此类案件中缺乏直接证据即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尽最大努力从多角度提供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本身就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等。所谓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在起来,形成证据锁链才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中,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在没有直接劳动关系证据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向法官提交间接证据,以期待从多角度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同在本案中,劳动者甲某如果仅仅提供送货单、保险卡证人证言等其中的一个证据,肯定无法说明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贴士】在实务中,劳动者在认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可以提供110出警记录、安监部门的《调查报告》、申请法院去银行调取工资发放明细记录等等,都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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