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明年起实施
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一年浮动一次。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浮动后工伤保险实际缴费费率细化为三类九档。实施浮动费率后,全市参保单位费率将由现在的三个行业基准费率(一类0.7%,二类1.2%,三类1.9%)细化为三类九档(一类0.7%,二类0.96%、1.2% 、1.44%、1.8%,三类1.52%、1.9% 、2.28%、2.85%)。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对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 120% 、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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