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2月1日起 湖北工伤保险实施新办法正式施行
18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简称新《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扩大了覆盖范围,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办法要求,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另外,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发生工伤的,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原《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工伤保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截至今年11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76.9万人,较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截至11月,荆州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已达到320739人,其中新增扩面10918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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