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近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榕人社保〔2014〕269号),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在我市合法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费用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原参加我市生育医疗费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减半征收。
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生育保险待遇,让参保人员享受到更多实惠。
一是提高生育产前检查费。将产前检查费纳入生育基金支付,生育产前检查费按产前检查基本项目实行包干管理,包干标准为100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00元提高至1000元。
二是将合并症或并发症纳入生育基金支付。胎儿娩出14天内住院期间发生的高血压、糖尿病、肝损伤、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产后低蛋白血症、子宫肌瘤剔除术、卵巢囊肿剔除术、子痫、血小板较少症、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合并症或并发症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是增加参保男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待遇。参保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本人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待遇。
同时,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出台新规简化预产登记手续,通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和医院的信息系统对接,参保职工可直接持社保卡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在生育保险统筹区外或非协议生育医疗机构分娩的(急诊或抢救除外),事先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流产的6个月内)持生育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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