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3-29
生效日期:2014-3-29
(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此外,根据修改内容对条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engyu/104142.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
2019年社保统归税务征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社保巨变!2019年1月1日已实施,各行业要当心了!...[查看全文]

【中国社保网编辑按】五险一金是什么?相信每位刚入职的新员工面对复杂的社保体系都是一头雾水,人事经理时常被员工一些幼稚的问题问得不耐烦,本地宝办事易频道为您整理出...[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