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 生育保险待遇】有不少网民不知道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今天上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嘉宾对此做了介绍。
(一)生育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2.女职工生育为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4.女职工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5.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怀孕后,应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生育或流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生育医疗费。市直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顺产为1500元;剖腹产为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
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进行剖腹产生育的,按规定享受剖腹产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自行要求剖腹产生育的,按顺产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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