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于2005年7月1日正式执行,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北京用人单位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提供可靠法律依据。本规定对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报销范围及不予支付项目等事项都做了详细说明,以便大家了解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及地方生育政策,简单而言就是计划内生育。
2、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并符合下来条件之一:
a、自2012年1月1日起,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b、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c、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
北京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7、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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