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又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剩余保险费又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单位或者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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