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产假津贴或改单位发
广州计划取消独生子女产假津贴,生育保险不再支付,改由单位埋单。26日早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的广州市生育保险政策作了多方面的调整,取消了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奖励性待遇和保障作用不明显的待遇项目,包括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等。
五项待遇减为两项与国家和省标准看齐
该市人社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张学文表示,取消上述待遇首先考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即生育待遇只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手术)和生育津贴两个待遇项目,“全国只有广州包含五个项目,国家和省级层面只有生育(含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或计生手术假期工资)两项”。
其次是厘清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奖励的责任。按照2014年11月印发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条例》明确了计生奖励的资金来源渠道。这意味着,取消生育保险计生奖励待遇,并不影响职工个人利益,生育保险基金可以不再支付计生奖励待遇,但需要企业承担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违规就医,即参保人未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凭证就到医院生孩子的做法的报销标准作出了规范。其中规定,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广州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对累计参保缴费未满1年的参保人给予延迟报销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其余的20%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分担。
此外,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其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但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调整后生育保险基金每年少付4亿多元
据了解,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标准根据基金收支测算确定为基数的0.85%。2014年广州市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基数为4332.09元/月,以此测算,人均缴费约37元/月。征求意见稿对上述筹资标准并未做出改变。
“目前广州市生育保险基金一年收入16亿元,累计结余7.5亿元。但在去年已出现连续五个月收不抵支的情况,预计在未来的3至5年中,每年享受单独二孩政策生育的人数将达到12000人左右,带来约4亿元的支付增量。”张学文解释,调整后生育保险基金每年可少支付4亿多元。
“一旦新办法实施,取消独生子女和晚婚晚育奖励的生育津贴、以及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加起来基金全年可省3.8亿元,取消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全年可省2000多万元,取消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全年可省500多万元,预测2015年及2016年的基金结余率可分别达到14.6%和13.5%,足以保障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但张学文也表示,未来,生育保险基金将根据广州市民生育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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