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率10月起下调
结存量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地区,其费率将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未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无需降低相应费率
人保部7月29日发布《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提出自今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即结存量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地区,其费率将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未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则无需降低相应费率。
《通知》中提到,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这个“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人保部表示,目前各地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存量并不均衡,有的当期收不抵支,有的仅存量就可支付一年半以上,因此降低费率不搞一刀切,只有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地区,才需将费率下调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此次调整费率不会影响待遇支付。为了保证基金运行安全,《通知》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结存留有6至9个月支付额的区间,并要求地方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时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地区政府和省级人保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之后,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估计一年可减轻单位负担12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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