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泉人社〔2015〕199号),对生育保险政策作出多项调整。
一是明确生育保险具有强制性。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下调。
三是首次明确参保男职工可以纳入生育待遇享受范围,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
四是首次明确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五是提高女职工顺产的生育津贴标准,对女职工生育顺产津贴天数增加8天为98天;对难产(剖腹产)再增加15天;对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多增加15天。
六是提高产前检查费标准,由原来的250元提高至450元。
七是首次明确省内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操作,从制度上解决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可能出现的中断缴费问题。
八是首次明确生育保险中断补缴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且已补缴的,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照样享受;但中断超过3个月以上的,则重新计算缴费。
九是强调和明确因用人单位管理疏忽而造成参保人员出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导致没能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等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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