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更好地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单位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征收。
二、机关事业单位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征收。
三、全市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征收。
四、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当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及时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原生育保险费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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