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生育保险新政策:取消须缴满12个月要求
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成都从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从0.6%调整为0.5%。同时,调整了支付方式,只要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其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都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改变了以往要求须缴满12个月的要求。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对全市现行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此次调整,在降低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扩大待遇享受范围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顺应了当前经济形势。
成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下调了缴费费率,降低了用人单位负担。生育保险是单位缴费、职工不缴费的社会保险。此次成都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下调到0.5,直接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顺应了当前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为企业减负的大趋势。
其次,取消了缴费捆绑,降低了个体参保人员负担。此次调整,取消了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捆绑征收的缴费政策,没有生育意愿和不愿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以不再缴纳和参加生育保险。
此外,调整了支付方式,确保了生育妇女生育待遇。此次调整,改变了以前单位参保人员缴费不满12个月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都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可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对于有生育意愿的个体参保人员,此次政策调整也作了统筹安排,即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自愿继续缴费,按原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保障,保证了生育妇女均能获得必要的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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