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变更手续,并于次月的15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注意:
1.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核定手续。
2.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时限:30天
延伸阅读:辽宁产假规定
辽宁省条例明确指出:“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待辽宁省条例修正后,再按照文件执行日期执行。
据了解,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意味着再生育办法授权给了地方人大。
同时,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辽宁省2014年修改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其中,第一个条件即为“一方为独生子女”。
《计生法》修改后,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限制去除了,辽宁省虽还未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在生育二孩上,按照国家规定,沈阳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出生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二孩均在合法范围内。
同时,辽宁省已经开始计划修正《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出台全面二孩政策的有关实施办法,沈阳市将依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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