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出台文件,对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按照单位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改为按照享受待遇人员本人缴费工资计发。
实行新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一是充分体现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让制度更加公平;二是促使用人单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增加了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三是通过多缴多得的政策设计,进一步增强了职工主动督促单位参保和自我维权的意识。
此外,结合近三年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濮阳市还对生育保险费率进行了适当调整,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 (谢大为 韦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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