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材料】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二)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婴儿出生证》(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
(4)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5)领取生育第二胎指标并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婴儿死亡证》(原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3)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并审核医疗费后支付待遇。
注:
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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