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陶某因未婚先育被公司拒付生育保险待遇和带薪产假,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日前,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芝罘区某公司出纳陶某和男友一同居住,2009年8月怀孕。由于种种原因,直到孩子出生,陶某和男友也没有登记。事后,陶某到公司要求单位支付相关生育待遇。单位经理称,陶某未婚先育,不符合休产假的条件,休产假期间按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陶某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陶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部门。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陶某系未婚生育,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没有办理准生证,不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依法不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了陶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称,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因此,对于产假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相关生育保险待遇,陶某都无法享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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