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列情形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或荣成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怀孕(包括药流、人流、中期住院引产)的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9)因自杀、自残、吸毒、斗殴、酗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怀孕终止的医疗费用。
“哪些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engyu/22099.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
2019年社保统归税务征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社保巨变!2019年1月1日已实施,各行业要当心了!...[查看全文]

【中国社保网编辑按】五险一金是什么?相信每位刚入职的新员工面对复杂的社保体系都是一头雾水,人事经理时常被员工一些幼稚的问题问得不耐烦,本地宝办事易频道为您整理出...[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