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 504号)规定我国生育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由于该办法出台日期为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发,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原劳动部职能范围是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负责。因此,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之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近年来,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最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可见,《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已经扩大到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其未就业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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