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女士是一家企业的员工,已经怀孕三个月,9月份劳动合同就要到期,用人单位不准备再与她续签合同。请问离开单位后,她该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在她怀孕期内即使合同到期了,单位也不能和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续延到她哺乳期结束终止。如果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一定要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王女士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其次,即使她离开单位后,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如果她不是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且不能享受生育待遇的,还要看其丈夫是否参加了生育保险,如其参保,王女士可按配偶方的待遇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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