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药费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参保人员在申报垫付医药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前检查医药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产前检查医药费票据和明细。
(二)生育医药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出院记录》复印件;
3、生育医药费票据和明细。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
3、计划生育手术医药费票据和明细;
4、绝育术后实施复通手术的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
对于暂未领取或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于代理人办理报销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须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出院记录》须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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