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可享受哪些补偿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且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上年度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2)一次性营养费,其标准为每生育一个婴儿,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3)医疗费补偿,根据女职工生育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补偿,标准为:正常分娩1000元,实施剖腹产手术2000元。
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由所在单位发给生育女职工,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由生育女职工自负。报销的医疗费高于医疗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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