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分娩
1、起付标准: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待遇报销不设起付线;
2、报销比例: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新规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全部报销。
(三)受孕报销
参保女职工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门诊补贴、住院报销和生育津贴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医疗费
1、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4、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5、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二、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一)住院分娩
1、起付标准
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妇女住院分娩报销不设起付线;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报销起付标准在基本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
2、报销比例
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妇女在住院分娩产生的新规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受孕报销
参保妇女生育,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2023年8月1日起,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妇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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