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待遇标准是多少?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下面就随中国社保网小编一起来看看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详情。
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待遇标准是多少?青岛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①生育医疗费用
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可按法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按法规连续足额缴纳费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②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生育或流、引产时,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或流、引产时,在青岛市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可补支生育津贴。
青岛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①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
女职工妊娠期检查费实行按人头定额补助方式,定额标准为每人1600元。女职工生育出院时,妊娠期检查费随分娩医疗费一并报销。16-37周妊娠住院流引产和》37周妊娠住院引产的,按每人1600元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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