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我市企业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条件,在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以及参保的男职工如配偶属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男职工参保后配偶怀孕并生产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女职工享受
生育工资津贴 医疗补贴 合计
顺产 2000元 1800元 3800元
难产 2200元 2300元 4500元
流产
14周以下 150元 300元 450元
14-28周 300元 400元 700元
放取环 0 100元 100元
男职工配偶享受
顺产 0 800元 800元
难产 0 1000元 1000元
流产
14周以下 无 无 无
14-28周 无 无 无
放取环 无 无 无
职工享受 绝育、复通手术 400元 6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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