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期间(以下简称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如下:
(一)正常生产的1500元;
(二)难产2000元;
(三)剖腹产的30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5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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