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特殊情况这样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的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引起并发症是指生育所致,并经县级以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除外)。
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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