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怀孕、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以下简称生育)期间,可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按0.8%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0.5%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仍按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
(二)生育医疗费。
生育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 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费用的(急诊除外)。
(三) 因实行节育措施发生的医疗费。
(四)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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