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诊疗费(对医疗机构)审核拨付 :
法定依据:
1、《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2、《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通知》(青劳社[2003]13号)
3、《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4]59号)
申请材料:
1、《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2、《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汇总表》。
给付程序:
1、初审:业务人员对医疗服务机构报送的书面材料与网上信息进行对照审核,与医疗服务机构网上结算信息一致的审核通过,做核定业务处理。
2、复审:处长对初审人员审核业务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进行网上审批。
3、拨付:打印拨付明细表报分管主任签字审批后,报财务处进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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