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是生育女职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二是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基金统筹并按期履行缴费义务的;三是生育女职工参加并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补缴时间不作为按期缴费时间计算)。
问:我县职工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
答:(1)符合待遇享受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②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
③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标准计算。
(2)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
①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生育的补助15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②助产生育的补助2000元;
③剖宫产生育的补助2500元;
④以上生育方式每增加一胎,补助费用在该生育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
⑤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补助400元;
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补助200元;
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生育,且无其他生育医疗费补助来源的,从生育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定额标准的50%。
问: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和手续有哪些?
答:女职工生育后,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女职工因生育产生费用的原始发票和出院记录、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磐安县女职工生育补偿审批表》,到县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补偿费及医疗补助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结算下拨给女职工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的,也可直接支付给生育女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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