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产假天数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规定的标准确定: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2)女职工流产的,根据妊娠时间不同,产假分别为15天、20天、30天、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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