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浙江东阳市实际,对《东阳市生育保险暂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新的生育保险制度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完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条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履行缴费义务12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完善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标准。一是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8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同时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增加1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二是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三是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完善女职工生育津贴计算基数。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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