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另外,符合以上第1、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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