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医方法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生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就医;
二、结算方法
1.门诊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由个人先现金垫付,不需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
2.住院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医院按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账,不需个人再到区、县医保中心手工报销。
三、申报范围
1.门诊产前检查、计生手术费用;
2.因入院时黑名单或急诊入院未带“社会保障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保卡证明”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等情况就医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的住院费用。
四、注意事项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未婚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产前检查费用在孩子出生后一次性申报;
3.持外地生育服务证者,需到本市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换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4.稽留流产、不全流产、自然流产、先兆流产、清宫术不属于生育险范畴,当次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申报;之前相关门诊检查费按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申报;
5.因北京无人照顾,需到外地生育分娩的住院费用由单位出具详细情况说明予以报销;
6.申报外地分娩费用时,需提供就诊医院是否为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及级别的证明;
7.生育报销各种表格填写齐全,不能空项,金额准确;
8.门诊、住院费用分别填写审批表申报;
9.门诊费用发生时间为票据最早就诊日期和最后就诊日期;
10.退单再次申报时,除《申报表》外,请重新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11.《申报表》“项目类别”:
西药费总金额:西药
中药费总金额:中成药、中草药
检查费总金额:常规检查、CT、核磁、B超、放射
治疗费总金额: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接生费、麻醉费
化验费总金额:化验费
材料费总金额:材料费
其它总金额:其它、床位费、取暖费、陪床费、护理费、诊疗费和其他服务设施费用和无法分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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