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单独二胎新政策,什么时候实施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4〕第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6日
2014重庆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3月26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从立法层面明确了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以下简称“单独两孩”)的规定。也就是说,从今天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两个子女。
所修改的内容:
一是将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修改为两项进行表述,即第一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二项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其目的是为了突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
二是删除第六项规定中的“烈士独生子女”和第七项“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规定,因为单独两孩政策已包括了这些规定的内容。
三是对该条款的各项序号做相应调整。
实施时间:
修正案从通过之日起执行,不管怀孕的时间,只管生孩子的时间。也就是说,假如修正案今天通过,今天就开始执行,今天以后出生的单独两孩就是合法的。
重庆市卫计委表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需符合三个条件。
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卫表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适用单独两孩政策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
王卫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再生育时视为独生子女。
1.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本人曾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为现存唯一子女。
3.本人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姐妹的,或者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中现存唯一子女。
4.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后又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该生育的子女及被收养的子女均视为独生子女。
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的时间应当间隔3周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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