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梁女士向网上帮办咨询,按时缴纳生育保险的孕妇,在生产期间产生的费用如何报销?记者联系了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详细的支付标准。
梁女士是一名已怀孕32周,已达到孕晚期,比较关心在医院分娩产生的医药费享受什么样的报销比例的问题。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支付标准为,引产支付标准,一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人工流产支付标准260元;高危人工流产支付标准6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200元;更换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325元;女性绝育术支付标准1000元;男性绝育术支付标准600元;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支付标准260元。
复通手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者或绝经期1年以上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100%报销比例审核支付。
此待遇标准至2019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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