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罚款”不超年人均收入3倍
据《北京晚报》报道 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人们俗称的超生罚款,有了新的征收管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20日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通过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缩小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且将“超生二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限定在计征标准3倍以下。
目前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
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之前,我国执行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这部法规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但《办法》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各地在执行中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等。因此,国家决定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规定要求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明确计征基本标准。计征基本标准确定为“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这意味着,高收入者也不再以个人实际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几百万的“天价罚款”将难以再现。
征收标准3倍以下抚养费
对于计征数额,则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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