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孙某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因未满一年,在生育后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11月26日,她撤回了要求所在公司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仲裁申请。
今年1月份,孙某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当月公司开始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5月份,孙某生育后休产假。产假期满后,孙某得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要求公司支付。但公司提出已为孙某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相关待遇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11月24日,孙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报销生育医疗费。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是否能报销生育医疗费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二是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该案中,1月份,孙某到服装公司工作,公司开始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孙某5月份生育时,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尚未满一年。所以按照规定,无论是社保经办机构还是公司,都无法为其提供生育保险待遇。
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孙某撤回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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