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期间医疗费用、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或引产的医疗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1000元/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4200元以下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4200元以上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此外,职工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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