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直单位养老失业待遇 业务办理流程--失业保险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
(二)、所需资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3、一寸免冠近照1张;
4、身份证复印件1张(A4纸);
5、干部、全民固定工、集体工或曾经在部队服役的合同制工人需提供档案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复印件包括入退伍证明、知青证明、招工表、转正定级表、工作调动函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与原件相符章)或市人社局、组织部的查档证明原件;
6、填写《惠州市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张;
7、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张(惠州市内开户的工、农、中、建、广发、邮政银行)。
(三)、经办流程:
1、由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停保业务;
2、参保单位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失业人员名单;
3、建立失业待遇申报名册后由单位或个人向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退休失业申报”(18-20号)窗口递交所需资料;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实行签到制度,单位当月月结前申报成功后,由本人在次月的8至20日的工作日到社保局签到一次,按规定无正当理由(遇交通事故、因病住院除外)逾期签到的,不能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签到的,停发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和两次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活动的,停发失业保险金。
(四)、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备即时受理 ,当月25日月结前对全部申报失业金人员审核完毕,报到后次月2日准时拨入所提供银行账号内。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待遇申领
(一)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
3、《惠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二)所需资料:
1、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等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4、失业待遇证原件;
5、填写《失业待遇申请表》一份;
6、死者或继承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张(惠州市内开户的工、农、中、建、广发、邮政银行)。
(三)经办流程:
1、到医疗待遇核发科结清已故人员医疗住院费用。
2、其遗属应在失业人员死亡或受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退休失业申报”(18-20号)窗口办理;
(四)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备即时受理, 受理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入所提供的银行账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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