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①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满1个月以上
②合同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③生育前在开发区连续投保满9个月,或累计投保满24个月(不含补缴)方可享受生育津贴
办理须知和费用支付:
①凡因生育住院的员工可任选一家天津市公立医院
②住院应提前1个月办理申报审批
③生育医疗费用待生育结束后报销,应提供:住院专用收据、医疗费用总明细单、出院小结(剖腹产时需剖腹产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见支付限额
④女职工产假津贴按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现为1309元),期限为3个月;晚育(年龄在24周岁以上)为4个月;难产增加15天。产假津贴可在生育费用报销时同时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⑤产假的最后一个月内,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哺乳假补助,哺乳假与产假累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发放标准为开发区最低投保基数(现为780元)。申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本人申请的原件
⑥采取避孕或绝育措施控制生育的手术费用及人工流产的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相关的药品费及检查费按照普通门诊报销。具体参考门诊医疗
⑦上述待遇按月领取,过期作废
2.2004年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
①孕期检查费用报销上限为400元/人(次数不限,但检查费用只可报销400元)
②生育住院费用根据医院级别与生产的顺利程度,实行以下支付限额,凡超过此限额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 医院级别 | 顺产时 | 难产时 |
| 一级 | 1000元 | 2000元 |
| 二级 | 1500元 | 2800元 |
| 三级 | 1800元 | 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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