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促就就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9号)文件要求,现就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
二、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以及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相关经办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到实处。同时,各县人社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
甘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甘孜州财政局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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