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伊犁州人社局获悉,伊犁州直根据自治区统一要求,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5%。此政策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费率调整前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从2015年3月1日起调账、退费处理。
同时,自2015年5月1日起,依法参保缴费、生产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最长可享受8个月的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缓缴执行期为2015年以内。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目前,州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总人数为16万多人。据测算,此项政策的实施,今年将为州直各类企业及个人共减少缴费负担6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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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率为3%。其中,单位2%、个人1%,自治区执行国家统一费率。今年2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自治区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了降低后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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