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覆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答:(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4.已参保缴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怎么办?
答: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缴费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怎样计算?
答: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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