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今年25岁,在江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今年7月底,黄先生与公司的合约期已满,但该公司不再与黄先生续签劳动合同,黄先生失业了。黄先生了解到,他之前一直以农村户籍劳动者的身份参加了江门的失业保险,并且已经缴满3年,但是他听说,以农村户籍劳动者的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会有所降低。情况真是这样吗?带着疑问,黄先生来到市社保局咨询。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年7月前,农村户籍劳动者本人无需缴纳失业保险费,只需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而城镇户籍劳动者则与企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若失业,则根据缴费年限逐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0**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新《条例》)正式实施,农村户籍劳动者本人也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和农村户籍的劳动者统一缴费标准参加失业保险,统一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就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确保参保人的权益公平。
新《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本条例施行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在新《条例》施行前连续缴费时间不满12个月的,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本条例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新《条例》执行。即:计算待遇时间=新《条例》前连续缴费时间+新《条例》后累计缴费时间。
在新《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的,其中的12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新《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出12个月的部分,每满1个月按照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即:计算待遇时间=12个月缴费时间+新《条例》后累计缴费时间;一次性生活补助=新《条例》前缴费时间超出12个月的部分×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
按现行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且非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如果不选择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可以向参保地社保局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非本省户籍人员就业流动性较大,失业期间可能来往多个城市寻找工作或回乡居住等,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其提供了一个弹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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