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人因失业保险事宜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时,如何依法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缴费单位或者个人因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等问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从原因上讲,可能是双方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不一致,也可能是经办机构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发生争议后,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解决争议,首先应该弄清楚争议的性质是什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法征缴失业保险费、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的过程中,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查询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或未予答复因而产生的争议;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按规定记录缴费,请求更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或者未予答复因而产生的争议;个人认为自已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而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或未予答复因而产生的争议等。从争议产生的原因来看,或是因为单位、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是因为单位、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总之是由于单位、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没有依法履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职责而产生争议。这类争议具有行政争议的特征,应为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是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就失业保险事宜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因而产生争议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该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失业保险争议是什么性质的争议,如何依法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失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而非行政争议),应当根据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比如,依据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若本人认为单位的代扣代 缴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与单位发生争议等。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失业保险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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