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夏某今年52周岁,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今年7月份劳动合同期限将届满,现单位已将终止合同的意向提前通知了他。无奈之下,夏某打算下一步办个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他听说国家对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政策有调整,他想咨询一下,自己是否符合新政策规定的享受条件?
答:夏某关注的问题在最近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中有明确规定。该补贴办法的第二条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重度残疾人;
(二)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三)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补贴办法的第三条规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政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不能再次按本办法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并同时规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再次失业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如果夏某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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