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调整办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办理程序:
1、失业保险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对核定的缴费额有异议的,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实,并提交书面申请或报告、《失业保险欠费注销审批表》、《失业保险欠费注销名册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已破产或注销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证件或相应批复;职工已离开原企业的,提供职工退休、死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的证明材料;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提供退(离)休审批表、调动证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需提供批文;重复参保的,提供重复参保的证明;历年欠费有误差的,提供相应所属期的缴费凭证。
区经办机构受理并进行初审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及系统操作认定。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各社保处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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