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核定基数
(一)单位缴费
1、填报《劳动情况表》(104表)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1、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2、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二)参统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1、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参统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3、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以当年社会最低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缴费时间与方式
实行集中或独立缴费的参统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报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和《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并可采用现金、支票或委托收款三种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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